时间:2021-06-02 22:27:17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作者: 点击数:507
序号 |
区域 |
垃圾焚烧发电厂名称 |
违法情况 |
处理处罚情况 |
1 |
浙江省 |
杭州萧山城市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
1号焚烧炉炉温低于850℃且该焚烧厂自主标记为“烘炉”期间投加垃圾(《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炉温≥850℃时才可投入垃圾)。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钱塘新区分局认定上述行为属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钱塘新区分局对该焚烧厂处以28万元罚款。 |
2 |
山东省 |
济宁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 |
3台焚烧炉炉温低于850℃且该焚烧厂自主标记为“烘炉”期间投加垃圾(《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炉温≥850℃时才可投入垃圾)。济宁市生态环境局认定上述行为属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及《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结合违法情形综合考虑,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焚烧厂处以82万元罚款。 |
3 |
河南省 |
郑州荥锦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
该焚烧厂在焚烧炉正常运行期间将数据异常(实际污染物排放超标)时段标记为“故障”。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认定上述行为属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荥阳分局对该焚烧厂处以15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