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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成都这场发布会用案例说话

时间:2025-05-24 12:07:03 来源:四川新闻网 作者: 点击数:607

5月23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迎接六五环境日的到来。新闻发布会上的1组数据、1个案例,格外引人注意,是对“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生动诠释。

发布会现场

1组有关“会呼吸的文物”的数据

100年。根据《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是国家保护的古树。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古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实施损害古树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并且,非特殊原因并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古树不得移栽。

9452株。目前,成都共有建档古树9452株。其中,以银杏最多,共计2800余株,其次为楠木和柏木,分别为2500余株、2000余株。

3年以下、3年以上7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古树,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古树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为“会呼吸的文物”,9452株古树的年轮铭刻着岁月记忆,诉说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华文明、天府文化,也形成了一道道优美的风景,为“雪山下的公园城市”增光添彩。保护古树,让古树“老有所依”,就是守护我们的美丽宜居城市,是美丽中国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守住历史文脉的应有之义。

程某某未经许可,以13.8万元购得一株200余年树龄的楠木,出售给马某某,在移栽途中被挡获。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人均获拘役刑罚。

实施损害古树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不仅可能因违反《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而承担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及罚款等行政责任,还可能因触犯刑律而获罪。

1个有关“环境有价,损害必担责”的案例

2019年,张某某以某建工公司名义取得某项目开挖土石方、平整场地工程后,与涂某某、刘某甲等人共谋并分工盗挖该项目地下及周边砂石,由刘某甲销售。开采总方量近7.5万立方米,销售获利750万元,实施生态环境修复需661万元。同年,谢某某以四川某建工公司名义取得某项目土石方工程后,与张某某、刘某甲等人共谋并分工盗挖该项目地下砂石,刘某乙在龚某某安排下销售。开采总方量近8.5万立方米,销售获利889万元。

检察机关以张某某等8人涉嫌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8人二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张某某等6人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鉴定费664万元,并在成都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谢某某等3人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既是刑事公诉人,负有依法惩治犯罪的职能,又作为公共利益代表,负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张民事责任的职责。实施非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不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违反法律规定故意实施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承担损害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这场新闻发布会中的1组数据、1个案例,发人深省。在“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背景下,“环境有价,损害必担责”。爱护生态环境,既是爱护美丽家园,也是对自己对家庭负责。

2021年,成都市检察机关积极扩大公共利益保护“朋友圈”,创建“益路蓉行”公益诉讼检察品牌和志愿者队伍,以更好承担公共利益代表职责、更有力解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公共利益受损问题。截至目前,已有400余名志愿者通过提报线索、辅助调查取证、跟进监督和生态修复,参与主题宣传活动等,投身公共利益保护。益路蓉行,一路同行,欢迎更多的市民朋友共同参与,协力解决发生在身边的公共利益问题。您可以致电12309检察服务热线,也可以通过“成都检察”公众号和“天府市民云”AAP的“蓉易检”模块提供线索,还可以通过“文明兴蓉”小程序和“成都云公益发展促进会”公众号,关注并参与公益诉讼志愿服务。(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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