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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二十)整改工作验收公示

时间:2024-12-16 13:20:57 来源:农民科技网 作者: 点击数:1394

一、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南宁市广西固体废物处置中心项目自2019年以来,因运行管理不到位造成周边地下水氨氮和氟化物浓度超标,长期停产。

  二、责任单位

  中共南宁市委员会、南宁市人民政府

  三、整改情况

  自治区整改方案措施:

  (一)督促广西固体废物处置中心完善填埋场整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填埋场地下水水质监测,跟踪地下水水质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整改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二)加快广西固体废物处置中心改扩建项目建设进度,对原焚烧线、物化系统、固化系统、污水处理系统、暂存库等进行全面改造,尽快完成项目建设并调试。

  南宁市整改落实情况:

  (一)督促企业制定《广西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填埋场修复治理工程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填埋场堆体开挖工作于2022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开挖废物均安全妥善处置。完成水文地质勘探并重新打井监测地下水,生态环境部门按规定对地下水、废水、废气等指标开展监督性监测。

  (二)企业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于2021年11月25日取得批复,改扩建项目于2022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项目建设内容具体包括:现有焚烧生产线改造、新增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生产线、对现有稳定化/固化车间进行全新改造、新增医疗废物收运车辆及配套设施的建设等,以及新建除盐水站、泵站、冷却塔、暂存库、水泵房,完成厂容厂貌改造工程项目,综合实验楼、倒班宿舍、丙二暂存库主体结构,并完成室外和室内墙面装修、厂区路面白改黑及交通标线绘制施工。

  四、验收情况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验收销号备案工作规程〉的通知》(桂环督办函〔2022〕3号)、《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验收销号备案工作规程〉部分内容的通知》(桂环督办函〔2022〕10号),该问题南宁市牵头整改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了整改情况自查及现场核查,认为已落实整改措施,实现整改目标。原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南宁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改办)结合验收申请及日常检查情况组织开展初步验收核查,形成初步验收报告,并经原市整改办主任审定,同意该问题通过初步验收。整改责任单位南宁市委、市政府向原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提交验收销号申请,即《中共南宁市委员会、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编号二十)进行验收销号的请示》(南请〔2023〕5号)。2024年11月18日经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验收销号备案工作会议审议,并报经自治区党委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原则同意通过验收销号备案。

  公示期10个工作日,监督电话:5354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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